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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債務債券處理的相互抵銷

破產債權債務 閱讀(2.39W)
破產後債務債券處理的相互抵銷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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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債務的清償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其中,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學理界習慣稱之為“職工債權”。

管轄移送需要滿足的條件並不單純的針對企業的破產申請,任何的民事糾紛中,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隨隨便便的就將案件進行移送,或者把案件隨便也送給哪個法院也是不可以的。在企業申請破產的過程中,和企業存在債務債權關係的這些人,可能會因為財產分配而引發相關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