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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時債務債券處理抵銷

破產清算 閱讀(1.37W)
破產清算時債務債券處理抵銷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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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後債券實現順序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清償順序逐一分配,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之前,後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
《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的規定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