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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與趙X、尤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民間借貸 閱讀(2.53W)

原告:徐XX,女,1964年6月21日生,漢族。

徐XX與趙X、尤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韓斌,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何XX,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X,女,1968年1月4日生,漢族。

被告:尤XX,男,1965年1月7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XX與被告趙X、尤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徐XX於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尤XX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徐X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與法不悖,應予准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X撤回起訴。

審判員  王XX

書記員  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