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1964年6月21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韓斌,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何XX,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X,女,1968年1月4日生,漢族。
被告:尤XX,男,1965年1月7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XX與被告趙X、尤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徐XX於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尤XX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徐X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與法不悖,應予准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X撤回起訴。
審判員 王XX
書記員 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