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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撤資協議是必須要簽訂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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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撤資協議是必須要簽訂的嗎?

專案撤資協議是必須要簽訂的嗎?

專案撤資協議是必須要簽訂的,如果僅僅是做口頭上的約定很有可能會產生法律糾紛。專案撤資又可稱作“移轉型民營化”。是公共服務民營化的一種型別,它意味政府放棄某一企業,某一職能或某一資產,公營事業或資產轉移向民間。像委託授權一樣,撤資需要政府採取直接的、明確的行動。與委託授權不同的是,撤資是一次性工作。

二、撤資的型別

1、出售

即把企業作為一個可繼續經營的實體加以出售;

2、贈與

即無償移轉。出售和無償移轉的物件可以是事業機構現有的員工、產品的使用者或服務物件、社會大眾、以及市場上現有的其他私人企業,或事業機構原有之實質性有人。

3、清理結算

即對於經營績效不佳的公營事業,可通過削減預算、關閉工廠,以及出售資產等方式使之退出市場。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撤資嗎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不可以撤資的。主要原因如下: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是不可以抽回出資額的。 股東擅自撤資的行為是抽逃出資。這樣會導致註冊資本與公司實有的資本不一致,是一種欺詐的行為,可能會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所以是法律不允許的。但可以通過正常渠道轉出:一為股權轉讓;二為減少註冊資本登出股份。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在生意場上有對於專案的投資就有對於專案的撤資,撤資也是同樣需要簽訂一份撤資協議書的,該協議書必須要將撤資的事實情況以及違約情況的處理進行明確的規定,並且要在雙方都統一的情況下籤署,如果僅僅是口頭上的約定,將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