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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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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也是需要當事人簽訂一份相應的借款合同的,但這樣的合同也是有可能出現無效的情形,而並不是說一律都是有效的。不過對於當事人來講,在遇到民間借款合同無效的時候,應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民間借款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一、民間借款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特點,借貸合同無效後,一般要承擔如下後果:

1、借款人返還借款

合同無效後,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返還財產並不是違反民事義務所直接產生的法律後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主觀狀態予以否定性評價的表現。因此,返還財產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佔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

換言之,即使是無過錯一方佔有了對方財產,也應當返還給對方。所有物的返還,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並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因此,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過錯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裡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

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3、追繳財產

《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二、五種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在瞭解如何處理民間借款合同無效之前,我們還是應該搞清楚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是會導致借款合同無效的,那麼在現實中才能更好的避免這些情況的出現,防止自己的利益因此造成更多的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