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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中約定哪些條款無效

合同效力 閱讀(1.16W)

民間借款合同中無效條款有:
1、借款合同違法關於利率的規定。
2、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
4、在民間借貸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
5、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或者聯營合同關係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
【法律依據】《民法典》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民間借款合同中約定哪些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