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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簽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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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簽字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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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間借款合同無效


(一)民間借款合同違反《合同法》關於利率的有關規定,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利息條款是無效條款,超過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借款合同的利息條款以法定貸款利率的上限為標準加以確定。

(二)民間借款合同中規定有複利條款。根據前述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民間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於複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在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利息包括複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護。

(三)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

(四)民間借款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則該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五)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六)在民間借款合同關係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七)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或者聯營合同關係為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