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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違約金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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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違約金怎麼界定

《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違約金怎麼界定

《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違約金界定依據為:

借款合同是的違約金,由當事人協商約定,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可以申請減少或者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借款行為違約該怎麼認定

1、當事人要有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兩種行為。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只是部分履行,而沒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無論是不履行還是不完全履行,都屬於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

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不良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後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因工作上的失誤以致發生不良後果。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借款合同與貸款合同的區別

1、合同定義不同

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並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

2、借、貸物件不同

借款方一般為個人或者公司性質。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

貸款合同的物件通常是銀行機構。貸款人應該按照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進行使用,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3、合同的成立方式不同

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進行統一協商。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即成立。在合同成立後,才開始履行,成立與履行相分離。

貸款合同需要由借貸人向銀行機構證明自己的償還能力,社會徵信信譽。由銀行進行稽核,無異議後才可以簽訂貸款合同。

四、借款合同怎麼寫有效期

借款合同中可以約定還款的期限,也可以不約定還款期限。無論怎麼約定,這個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兩者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約定還款期限的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其出借人必須向借款人主張要求借款人還款,否則有可能經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當然,向借款人主張方式不限於訴訟。可以是打電話。發微信,或者要求對方先支付部分利息等等,只要能證明主張過權利就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可以要求借款人隨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是用一般的三年的訴訟時效,而是用最長的20年的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只要在20年之內向對方也就借款人主張過權利,就不會經過訴訟時效的。

所以說,《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違約金的界定依據為:借款合同的違約金,應該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約定,如果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話,當事人可以申請增加或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