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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借貸合同是如何約定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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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借貸合同是如何約定借款利息?

《民法典》中借貸合同是如何約定借款利息?

{子問題開始} 一、借貸合同中如何約定借款利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子問題開始}1、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36%(年利率,對應的月利率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借貸合同中規定的利率,24%以下為有效,24~36%之間的為自然債務(債務人已支付的無權請求返還),36%以上為不當得利,必須予以返還。”

{子問題開始}2、逾期利息

現行的人民銀行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子問題開始}3、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子問題開始} 二、更多知識:借貸合同還要注意這些:

{子問題開始}1、明確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後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後利息來處理。

{子問題開始}2、約定訴訟管轄條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執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訴訟管轄原則對出借人是相當不利的,因此,可考慮在借款合同中寫明“若發生糾紛,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管轄條款。

{子問題開始}3、借貸合同定有期限,借用人應於到期時返還同等數量的貨幣或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逾期不還,應負遲延責任。如經雙方同意,或不可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時,則償還其價金。如為無償借貸,借用人可提前償還,出借人則不論有償無償,一般都不得請求提前償還。未定期限的借貸,借用人得隨時返還,出借人亦可酌定適當期限催告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