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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近親屬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2.91W)

一、《民法典》中的近親屬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中的近親屬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二、民事訴訟代理人基本定義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許可權”又稱為訴訟代理許可權,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許可權”又稱為訴訟代理許可權,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

民事訴訟一般由當事人親自進行,但在當事人不能或難以親自進行訴訟時,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幫助其訴訟。民事訴訟代理就是適應這一客觀需要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代理人可分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

三、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1、對應當知道的理解: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為應當知道之日。附條件的從條件成就之日起。

2、對“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體的加害人之時。如甲被人從背後打傷,後多方打聽才知道是乙所為,那從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3、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侵權行為持續發生的,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4、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債務人到履行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債務時才發生侵權事實,而且債權人依據債的內容應當知道這一侵害事實,故自此時起就能夠行使請求權。

5、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6、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的債,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因為不實施相應行為是債務人的義務,則侵權事實自債務人實施相應行為之時構成。債權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即能行使請求權。

在文章的最後,我們一起來總結一下民法總則中的近親屬,主要是包括夫妻之間,父母,兄弟姐妹,姥姥姥爺和爺爺奶奶等這些都屬於近親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