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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間借貸行為立法完善的分析

個人債務 閱讀(2.23W)

民間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很容易引發糾紛。因此,民間借貸必須規範運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本文整理了對民間借貸行為立法完善的分析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對民間借貸行為立法完善的分析

民間借貸行為的立法完善

民間借貸行為歷來是廣大公民尤其是中小企業主、有投資需求的公民關注的重點,民間借貸的管制及放鬆也歷來是金融界、法律界人士討論的焦點。在很長時間內,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國對民間借貸都是奉行嚴格管制的政策,即力求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嚴格控制。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管制有所放鬆。如上所述,公民與公民、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只要不符合可撤銷、無效合同的一般規定,並且利息不超過銀行利息四倍的規定,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所闡述的非法集資、貸款的規定,一般是有效的。

但是,關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我國法律仍嚴格禁止,一概規定無效。目前雖然存在央行將要修改《貸款通則》,廢除原第61條關於企業間不得進行借貸或變相借貸的說法。但這一說法仍僅屬於一種說法,尚無定論。筆者認為,“61條”廢除與否,對企業間能否進行借貸具有著決定性的意義,要結合我國經濟執行的實際情況來看。根據分析,筆者傾向於廢除第61條對企業間借貸一概進行禁止的規定,但應對企業間借貸行為規定出具體的管控措施。

首先,在目前,企業間借貸雖然不合法,但存在著很大的合理性。如上所述,民間借貸是彌補中小企業資金不足,鼓勵社會投資者創業的一項重要手段。我國過去之所以一直對企業間借貸進行嚴格管理,是因為長期以來,國有企業資金佔有的比重比較大,國有企業的負債率很高,企業借出去的資金有很大部分都是銀行貸款。但是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進行和深入,現在的企業資金結構更加多元化,民營資本所佔的比重很大,且民營資本的很大一部分是自由資金。對這一部分資金的借貸行為如一概嚴格禁止,則不利於企業的自主經營,不利於我國市場經濟的活躍。

從國際社會來看,對企業間借貸也奉行著自由的政策。隨著我國融入國際社會過程的深入,國家對融資相關行業的管制也在逐漸放鬆,不斷出現的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就是一個明證。從國際和國內的形勢來看,國家嚴格限制企業間借貸的規定也是遲早會廢除的。從實踐中來看,企業間進行民間借貸行為適應市場的需要廣泛存在,並存在著不規範的現象。早期在溫州等地區出現的“地下錢莊”的不規範性經營對社會治安、正常的金融秩序都構成了一定的損壞。如果能在國家法律方面給其設定的合法依據,並對其進行引導,則不失為一種合理的方式。

從法理上來看,依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般來說,訂立合同時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目前我國對公民與公民、企業間的民間借貸已經放開,唯獨對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嚴格控制。實際上,企業間借貸與公民與公民、企業之間的借貸在法理上並無不同,企業作為合法的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法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就不應與其他民間借貸行為區別對待。所以,允許企業與企業之間簽訂借貸合同、進行借貸行為並不違反法理。

當然,允許企業間進行借貸行為也並不意味著可以徹底放開。實際上,經濟活動中充滿著複雜性,目前我國法律對公民與公民、企業間的借貸行為有著不得超過四倍銀行利息的規定,也並沒有完全放開。同公民與公民、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不同的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存在著企業之間可能借出國有資金面、註冊資本,並且借款行為可能超過企業正常的經營範圍,所以涉及到較多的風險性,因此對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等進行規定限制是有必要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目前的立法規定中,對於企業之間能否進行借貸行為的規定也存在不明確的地方。從國際上來看,企業間進行借貸行為屬於私法範疇,如果法律未明確禁止,則視為合法,因此需要做出明確的規定則能確認其無效。然而,在我國,目前對這部分僅有如上所述兩個法律、法規進行禁止,即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釋出的《貸款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而在這兩部法律檔案種,一部屬於國家部委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部門規章,一部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所以,也有一種觀點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合同法》及行政法規《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檔案中並沒有關於禁止企業間進行民間借貸的規定,只是在上述部門規章及司法解釋中存在著禁止企業進行民間借貸行為的規定,而根據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這些規定並不能成為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依據。

這種說法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沒有得到審判機關的認同,審判機關從維護國家金融秩序等角度出發,一般會認定企業間進行借貸的合同無效。筆者認為,從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性來講,對於企業間借貸這樣普遍存在並且影響重大的法律行為,如果立法機關認為應當禁止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就應當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此進行明確規定,以避免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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