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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向第三人借錢,也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將由雙方一起承擔還款義務。
所以,一方為買東西借錢,要確定該物品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借錢買車,通常是為家庭生活使用,所以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生活使用。
反之,一方買東西借錢,比如昂貴的個人物品,衣服鞋子包包等,因為很難認定是為家庭共同生活使用,因此應該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其次,夫妻之間確定是夫妻個人債務,一般對內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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