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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 | 妻子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不承擔還款責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時,有相關明確約定其借款為個人借款,或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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