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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的錢 | 妻子也要還?

律師隨筆 閱讀(1.72W)

丈夫借的錢妻子也要還?

丈夫借的錢,妻子也要還?

借錢時在場,算夫妻共同債務?
下面通過律所代理的真實案件,來看看丈夫借款180萬元,妻子是否需要共同償還?

案情簡述

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某甲陸續通過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出借信用卡等方式向某乙出借款項180餘萬,某乙向某甲出具了《借據》一份,承認借款事宜。因某乙無力償還上述借款,某甲將某乙及其妻子某丙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某乙與某丙於2015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後於2019年6月13日登記離婚。某丙表示其對於某乙向某甲的借款並不知情,且某乙的上述借款並未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二人於2019年1月份已經開始分居。

法院認為

從某甲向某乙轉賬的頻率看,僅2019年3月份就分幾十次轉賬近百萬元,已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標準;其次,從某乙使用某甲信用卡消費的記錄看,某乙的消費專案也並非家庭日常生活的必需專案;再次,從《借據》內容看,某乙簽訂《借據》時某丙雖在場,但並未簽字,事後亦未予以追認,可以證明其對於《借據》並不知情或並不認可相關內容。

綜上,法院認為某甲並未舉證證明某乙所負上述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對於某甲要求某丙償還上述債務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律師評析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因配偶的行為“被欠債”的情形屢見不鮮,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三方面來判斷:
1.“共籤共債”,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確認或追認的是共同債務;
2.“共需共債”,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亦為共同債務;
3.“共用共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也為共同債務。
除以上三種情形外,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推定為個人債務,如債權人主張是共同債務,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某乙簽訂《借據》時某丙雖然在場,但並沒有簽字,事後也沒有追認,此外某乙的借款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某丙不需要共同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