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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個人債務該由誰償還?

夫妻債務 閱讀(5.48K)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個人債務該由誰償還?

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承擔

——熊某福與盛、榮成婚姻期間夫妻一方借款的債務性質糾紛上訴案

【案由】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案號】(2006)渝一中民終字第1122號

【判決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式】第二審程式

【上訴人】榮某成(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熊某福(原審原告)

【原審被告】盛某

【權威收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裁判規則:

除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之外,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基本案情:

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系朋友關係,原審被告與上訴人原系夫妻關係。原審被告因賭博德次向朋友、同事借款。2004年6月,原審被告向被上訴人借款並出具借條。原審被告與上訴人於2004年7月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就家庭財產的分割、債權的享有及債務的清償進行了約定。雙方約定彼此婚前和婚姻期間個人債權、債務全部由本人負責,債務全部由本人償還,與對方無任何法律關係。還款期限屆滿後,被上訴人多次向原審被告催收來果。

爭議要點:

被上訴人能否要求上訴人償還借款。

裁判理由:

上訴人對原審被告向被上訴人的借款的事不知情,被上訴人也認可是原審被告向其借款,上訴人未與其商談過借款之事,因此可以認定原審被告向被上訴人借款不是原審被告與上訴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原審被告借款是用於賭博,所借款項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於其個人的不正當消費,上訴人沒有分享原審被告借款所帶來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應屬原審被告的個人債務,而不是上訴人與原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本案爭議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償還。

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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