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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 | 離婚時必須二人共同償還嗎

夫妻債務 閱讀(2.98W)

案情簡介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離婚時必須二人共同償還嗎

劉某(女)與王某原系夫妻關係,2013年1月份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王某單方在外借款80萬元用於其個人的消費,對此劉某並不知情。二人於2013年9月份離婚,2014年1月份,債權人張某將劉某與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8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

辦案思路及心得

王天軍主任接到委託後,仔細分析了案情,認為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夫妻的共同債務,但本案中,王某借款只是用於個人的消費,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且劉某對此借款根本不知情,因此劉某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採納了王天軍主任的意見,判決駁回張某對劉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