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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夫妻債務 閱讀(4.94K)

一、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的認定是判斷一下在債務的欠條上面,是否有夫妻共同的簽名,或者是是否是雙方都已經知曉到的這樣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如果說是其中一方來進行的借款,但是用於家庭方面的支出的話,也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這條的規定來看,現在要想認定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那就需要有夫妻雙方共同的簽字或者沒有簽字的一方在事後作出了具體的追認,這裡的追認就包括通過電話、簡訊、微信、郵件等形式作出,否則的話,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自然在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債權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擔這部分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婚姻關係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可能因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對外借債。這樣的情況下,不能很絕對的認為所欠的債務就一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畢竟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可能對各自取得的財產約定了歸屬。不過要是在這方面沒有約定,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並不知道夫妻的約定時,那麼其中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其實也是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的。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債的,其實這都是有一定的範圍,所以要是夫妻一方對外借債的時候涉及到的數額比較大,往往就會按照夫妻個人債務進行處理。而作為債權人,在主張的時候可以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話,那麼此時也是會將這部分債務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二、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在當代社會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些債務方面的支出的時候,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進行一個劃分的,畢竟的話離婚是雙方當事人都需要進行一個共同債務的承擔的,需要劃分一下具體的比例,所以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作出規定就非常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