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擔保人寫的借條有用嗎?
是擔保人寫的借條不一定有用,若是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那麼該借條一般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擔保人在債務關係之中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主要是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3、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對於在債務關係成立時,債務人提供額擔保人的,那麼在債務還清之前,在沒有獲得債權人的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變更、撤銷擔保人。在債務還清之後,擔保關係會自動解除。若是債務人到期不還錢的,那麼債權人有權利向擔保人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