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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寫有擔保人兩年期限到期擔保人就需要還錢嗎?

抵押擔保 閱讀(1.45W)

一、借條寫有擔保人兩年期限到期擔保人就需要還錢嗎?

借條寫有擔保人兩年期限到期擔保人就需要還錢嗎?

借條寫有擔保人兩年期限到期擔保人一般就需要還錢,這是由於如果合同約定還款期限和擔保期限的,以約定的期限為準。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但應當給與合理的還款時間。對保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限為六個月。自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之日或者自一次主張還款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訴訟時效起訴主張權利的,將承擔可能敗訴的不利後果。

二、擔保期限到期後擔保人需要擔責的規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關係之中的擔保人一般都是有經濟能力的,對於債權人來說,若是多次討債未果,在借條之中約定的擔保期限屆滿之後,債權人是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若是債權人不主動主張的,即使約定的擔保期限屆滿,擔保人也是可以不代替債務人還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