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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沒有寫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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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沒有寫擔保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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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的擔保人應該怎麼寫

借條上的擔保人的寫法:
擔保人確認:
擔保人自願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擔保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本擔保是不可撤銷的、不可免除的、連帶和無限責任的擔保責任之擔保。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擔保法》第十二條 共同保證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