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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擔保合同的訴訟時效應該怎麼計算

抵押擔保 閱讀(2.32W)

訴訟擔保合同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兩種擔保合同的區別主要是保證人是否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擔保合同到期,債務人沒有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那麼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擔保合同訴訟。那麼,訴訟擔保合同的訴訟時效應該怎麼計算。

訴訟擔保合同的訴訟時效應該怎麼計算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視為是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期間是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期間,債權人如果沒有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保證人可以免責。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正確主張權利:

對於一般保證來說,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先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則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已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很多人可能會覺得這與前面提到的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相矛盾。其實,我們不應拘泥於文字的表面去理解,而應結合一般保證的實質去理解。法律一方面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要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一方面又規定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併強制執行之前,保證人免責,所以,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然後才能再起訴保證人。但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間是較長的,完全可能超過保證期間,如果在此過程中仍然持續計算保證期間的話,就會迫使債權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尚未完成時必須起訴保證人,這不僅加重了債權人的負擔,也使得保證人的責任無法明晰,因為一般保證人在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是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所以擔保法才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已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也就是此時參照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不再持續計算保證期間,但這絕不是表示保證期間可以中斷。

值得注意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對於這句話我們也絕不能斷章取義進行機械的理解,否則債權人就可能喪失追究一般保證人責任的權利。因為擔保法已明確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債權人要追究保證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而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必須要在保證期間內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所以,無論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也無論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否中斷,一般保證的債權人都必須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否則就無法追究保證人。而保證期間,請記住,它是不會中斷、中止、或者延長的。

對於連帶保證來說,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所以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必須要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正確主張權利後,保證期間就會轉換成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這就是說,債權人一旦在保證期間內正確主張了權利,保證期間的功能即已實現,保證責任再不會因保證期間已過而消滅,同時,訴訟時效制度開始發揮作用。也即是保證期間轉換成了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這個訴訟時效屬於普通時效,也就是兩年,而既然是訴訟時效,它就可以依法中斷、中止或延長。

在以前,我國的民事法律當中,一般規定訴訟時效為兩年,但是在今年我國對民事法律進行了修訂,現在的規定是三年時效期間內,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其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