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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訴訟時效該如何計算

合同訂立 閱讀(3.34W)

債權人要注意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因法律對於借款合同的保護是有一定的時效限制的,過了時效借款合同則會失去法律效力。而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計算問題是非常重要的,那麼,一般借款合同訴訟時效該如何計算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借款合同訴訟時效該如何計算

一、借款合同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1、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計算

針對雲南高院的批覆法函〔2004〕22號《關於分期履行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問題的答覆》:對於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筆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因此,應當認定在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履行的情況下,實際是將整體的債權分為若干個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後果互不相同的、相對獨立的債權。根據《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的規定,應從每筆相對獨立的債權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計算。

2、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計算

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四)項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因此,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借款合同,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催告後、必要的債務履行準備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但自債的關係成立時起超過20年,不予保護。

因此,對於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開始計算,或者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

二、借款合同已過時效怎麼辦

1、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7)7號文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條解釋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對於債務人的範圍可能會出現爭議,筆者認為,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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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7)4號文中指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說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筆者認為,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並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筆者認為,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超過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程式上還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但是對方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原告敗訴。

但是對方如果不提出超過訴訟時效這個抗辯理由的話,法院也不會主動審查。

在欠款發生,並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後,作為債權人,您要注意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到期後及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追討欠款。否則,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您就要面臨欠款追不回的風險。如果您發現您的借款合同一經過了訴訟時效,那麼您就要想辦法採取補救措施,以實現您的合法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