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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對既存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 閱讀(1.7W)
第三人對既存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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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抵押擔保合同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不同於不動產的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生效要件是登記,而建船舶物權抵押,由於體積、價值的高昂,雙方一旦簽訂合同,抵押權即設立。

其次,善意第三人是指對

該動產享有物權的人。因為第三人不知道該動產存在抵押,第三人通過合法的形式獲得該動產所有權後,該動產的抵押權就不能對抗這個善意的第三人。

最後,抵押權是一個擔保物權,是為了保護你的債權在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可以主張抵押物來實現你的債權。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而第三人又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價格,第三人就獲得了該動產的物權,你的抵押權就不能在向該第三人主張。

以上就是小編幫大家總結出來的關於第三人抵押擔保合同的一些常識。在這邊小編要提醒大家,擔保合同中第三人也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在籤合同時請認真檢查小心處理,以防止損害自身的利益影響後面的工作。如果其他疑問可諮詢律師365的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