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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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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我國《公司法》第16條第2、3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條規定實際上排除了關聯股東的表決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53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公司能否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