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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證人資格的法律規定

抵押擔保 閱讀(2.75W)

關於保證人作為一種擔保主體,法律對其資格也有一定的要求,並不是所有主體都能成為保證人。可以做保證人的要求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能做保證人。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關於保證人資格的法律規定。

關於保證人資格的法律規定

關於保證人資格的法律規定

一、哪些人可以做保證人

保證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基於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二、哪些組織不可以做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某些組織不得擔當保證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擔當保證人。這些組織包括: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享有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經費,這些經費只能用於履行其所承擔的相應國家職能和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而不能用於任何經營活動,包括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是,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如果經過國務院批准,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了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不得從事與社會公益事業無關的經濟活動。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保證人,難免會對公共利益有所損害。因此,我國《擔保法》第9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指企業法人下設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分廠、銷售部等,具有一定的對外經營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則指企業法人所設立的、沒有對外經營權的內部職能部門,如公司的人事部、財務部、車間等。

由於企業的職能部門既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具有對外經營權,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經濟往來,包括提供保證。如其對外提供保證時,該保證合同無效。但是,如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其法人的書面授權,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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