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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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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訴訟權利是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我國,訴訟權利十分廣泛,並且受到法律保護。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5〕16號

頒佈時間:2015-12-29

實施時間:2015-12-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律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作出如下規定:

一、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

人民法院要不斷完善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資訊公開“三大平臺”建設,方便律師及時獲取訴訟資訊。對訴訟程式、訴權保障、調解和解、裁判文書等重要事項及相關進展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告知律師。

二、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

對律師申請閱卷的,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訴訟主體查閱的,應當協調安排各方閱卷時間。律師依法查閱、摘抄、複製有關卷宗材料或者檢視庭審錄音錄影的,應當提供場所和設施。有條件的法院,可提供網上卷宗查閱服務。

三、依法保障律師出庭權。

確定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預留必要的出庭準備時間。因特殊情況更改開庭日期的,應當提前三日告知律師。律師因正當理由請求變更開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徵詢其他當事人意見後准許。律師帶助理出庭的,應當准許。

四、依法保障律師辯論、辯護權。

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應合理分配訴訟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充分聽取律師意見。除律師發言過於重複、與案件無關或者相關問題已在庭前達成一致等情況外,不應打斷律師發言。

五、依法保障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法官經審查對證據收集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或者進行法庭調查。經審查確認存在法律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六、依法保障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

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調取證據。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官應當准許。

七、依法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

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當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師人身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對在法庭上發生的毆打、威脅、侮辱、誹謗律師等行為,法官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處置。

八、依法保障律師代理申訴的權利。

對律師代理當事人對案件提出申訴的,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認真處理。認為原案件處理正確的,要支援律師向申訴人做好釋法析理、息訴息訪工作。

九、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

要進一步完善網上立案、繳費、查詢、閱卷、申請保全、提交代理詞、開庭排期、文書送達等功能。有條件的法院要為參加庭審的律師提供休息場所,配備桌椅、飲水及其他必要設施。

十、完善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救濟機制。

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律師投訴,公開聯絡方式,暢通投訴渠道。對投訴要及時調查,依法處理,並將結果及時告知律師。對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就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提出的建議,要及時予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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