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融資借款>

關於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的法律規定

融資借款 閱讀(2.97W)

一、企業間資金拆借的效力

關於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的法律規定

企業間的資金拆借簡單的說就是,某一個企業將暫時公司閒置下來的資金按照一定的規則借給其他的企業。也可以理解成企業的短期融資,但是一般,企業間資金拆借會因為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而無法生效,但是在特殊行業中是有效的,讓我們來具體看看是哪些:

第一、企業間資金拆借因違反法律而無效。按照現有法規規定,目前一共主要有兩個法律法規禁止了資金拆借,一個是1996頒佈的關於企業資金拆借的解釋,規定中有提到,企業借貸合同對於金融法規是違法的,屬於無效合同。另一個是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企業借貸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運作金融業務,借款屬於金融範圍,不是金融機構的企業不能夠相互借貸。

第二、企業資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除了金融機構的企業以外,還有一類企業之間的借款是有效的,那就是房地產開發類。早在2004年《公司法》修訂之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簽訂合同而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可以不用承擔經營風險的,只需要收取一定的金額,應該屬於是借款合同,這就確定和認同了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借款拆借是合法的。這就是收取固定回報的房地產開發模式。

企業可以與個人之間簽署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從我國《公司法》來看,按照上面所說的話並沒有直接規定企業拆借的一個合法性,但是從一個企業的組成來看,董事、高層經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可以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個人,這個個人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舉例說明一下,如果說央行出於對金融行業監管所以禁止企業的資金拆借,那麼按照以上說法,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保護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企業資金拆借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資金拆借雖然能夠在不同企業之間進行資金的互通互利,但是也是存在一定風險的,企業資金拆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出現:

(一)要防止可能出現的債務危機

當企業與企業之間開展了資金拆借後,企業之間就建立齊了債務債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貸企業經營不當,就有可能導致鏈鎖反映,甚至是出現債務危機。所以管理部門在對企業拆借時,必須要去明確規範企業之間的資金運作範圍,還需要制定對應的管理。

(二)要防止可能出現的金融投機

是指利用銀行貸款或者其他資金來進行金融投資試圖賺錢,是現在經濟社會中常出現的現象。在現實中也就有可能出現低利率進高利率出從中牟利的情況出現。

(三)要防止可能發生的信用失控

有的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在資金拆借之後會不顧及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把短期的資金用在長期的固定資產投資,這樣就會導致物資緊張等情況出現。為此我們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我國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加強對企業拆借的管理,防止信貸規模的無法控制。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