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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產做抵押擔保需要哪些條件?

抵押擔保 閱讀(1.77W)

一、以房產做抵押擔保需要哪些條件?

以房產做抵押擔保需要哪些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專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

2、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的資訊記錄和還款意願;

4、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所抵押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並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6、具有支付所購房屋首期購房款能力;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已購且辦理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原住房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餘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7、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8、有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房產抵押和擔保的具體適用和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應當由房產所有人根據自己的意願,提交規定的材料,由抵押部門進行審查和認定,對於符合抵押條件的才可以辦理房產抵押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