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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擔保不動產的規定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2.49W)

一、訴訟保全擔保不動產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保全擔保不動產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保全擔保不動產的規定是在法院進行案件的具體審理的時候,如果其中一方的當事人存在著轉移,具體的財產的情況之下,那麼就可以申請一個訴訟保全,在訴訟保全完成之後是可以進行一個解除的。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法院應對保全錯誤負賠償責任。所以,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時,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包括申請財產保全擔保和解除財產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實質上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行為,因而具有不同於一般擔保的法律特徵。財產保全擔保的制度價值在於追求程式正義和維護實體公正,並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中國現行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有待於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擔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證方式主要為保證金、土地或房產等不動產以及銀行保函、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擔保。

二、起訴的時候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訴訟保全這一個行為並不是特別的清楚,但實際上如果說涉及到一些個人的利益的話,在法院的訴訟活動當中,都會有專業的律師向你提出建議,可以申請這樣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