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施工合同糾紛>

工程建築設計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85W)

工程建築設計合同是發包人讓承包人進行建築工程設計支付款項的合同,雙方在簽訂完合同之後代表形成了合作關係且輕易不能反悔。在簽訂工程建築設計合同之前有一些注意事項,需要確保這些注意事項無誤後才能簽訂合同,工程建築設計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工程建築設計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工程建築設計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設計費如何確定

《設計合同文字》第二條以表格形式要求當事人列明設計專案的內容,包括專案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合同當事人在確定設計費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首先,設計合同或相關檔案中雙方對設計費率予以確認的,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選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為《民法典》(2021.1.1生效)所規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種,發包人和設計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體,應當由《民法典》調整,並應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則。實踐中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及相關統一定額並非強制性規範,而是任意性規範。

其次,在不能證明設計合同或相關檔案中雙方就設計費率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確定設計費。這只是在無相應合同條款援引的情況下,用以解決糾紛的技術性手段。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定金條款的理解和適用

《設計合同文字》第五條規定了定金條款,結合文字中第七條第7.5款和第八條第8.9款的規定,該定金兼有成約定金和解約定金的性質。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對定金額度進行修改,該數額不能超過總設計費的20%,超過20%的部分只能作為預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可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的確定關於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築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根據《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和《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的規定,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分為四類:對於臨時性建築,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對於易於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築,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對於普通房屋和構築物,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對於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其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此外,對於專業建築工程,則應按照相應的專業技術規範要求確定其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對於具體工程專案,其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則應根據工程專案的建築等級、重要性來確定。在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內,工程承包人應當對該工程的主體結構(包括地基基礎)進行保修。

看設計費是否合理;還要看設計合同中是否註明設計師設計圖紙的具體內容,不能模糊其詞;最後裝修者應在設計合同中寫清楚自己的要求, 保證自己的利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