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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執行時注意事項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18W)

建築工程合同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工程建設而簽署的合同,合同簽署後的執行情況關係到工程是否能順利完成和價款能否如期支付。所以雙方都應該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各自義務。那麼建築工程合同執行時注意事項有哪些?本站小編就此整理了一篇文章,讓我們一起來閱讀下面的內容。

建築工程合同執行時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洽商變更應重視價款請求權

《施工合同》示範文字通用條款第31條“確定變更價款”內對承包人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和發包人工程師確認變更價款報告做出了明確的時限規定(均為14天),其中的第31.2條內並規定了若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故施工企業辦理洽商變更時應充分重視所述的14天時限限制,並遵循此等程式性約定而建立動態的、系統的洽商變更內部管理臺帳,在接到洽商後於臺帳中載明洽商發生的時間,妥善保管原件,適時將影印件提交給相關的預算人員計算具體費用,並在14天內報出《洽商變更費用報審表》,及同時請監理工程師或者甲方代表在《工程變更洽商編報登記表》上履行檔案接收的簽署手續,包括在簽收表上填妥變更單編號、變更內容、變更日期、調整價款、編報日期、簽收時間、簽收人等內容,簽收表的每一條內容都應按時間順序而與《洽商記錄》一一對應。

二、重視經濟索賠的管理

當出現如甲供材料延遲供貨、指定分包合同延誤、重大設計變更等情況和付款延遲等發包人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工期延長和直接損失補償的索賠;在此等情況下,施工企業須注意遵循合同約定的索賠提出時限。

施工企業應注意掌握髮生索賠事件的原因、確定有權索賠的合同條款依據、準備索賠金額計算的相關證據和人材機費用的計算方法等,從而使索賠的提出具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施工企業還需注重誠信履約,為索賠的解決創造良好的合作基礎,並防止對方提出反索賠。施工企業並應正確掌握索賠的尺度,既不能關係至上、義氣第一,從而忽視應有的合理索賠;也不能過分斤斤計較而影響到融洽的專案合作關係。施工企業應將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工作關係與企業信譽相互權衡而做出所需的合理取捨,以實現預期的管理目標。

三、掌握結算的主動權

專案實踐中常常存在由於建設單位的推諉而遲遲不能順利進行工程結算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出臺了《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的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

該司法解釋確立了“過期視為認可”的原則,其立法用意即有效制約發包人逾期不結算工程價款,從而鼓勵合同雙方對結算期限的法律後果做出明確約定。施工企業應善於利用此條款的規定,在備案合同中寫明“工程竣工驗收後,乙方提出工程結算並將相關資料移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後 天內稽核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已方提交的結算已獲得甲方的認可”,或者在合同結算條款中約定執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

四、做好工程資料的管理

施工過程會形成各種型別的大量工程資料,其中對訴訟工作具有較高價值的資料主要有:招投標檔案、合同、洽商記錄、認(限)價單、會議紀要、工作聯絡單、竣工驗收單、圖紙等。

施工企業應在合同履行中做好此等資料原件的收集和保管。法律規定: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影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只有影印件而沒有原件、對方當事人又對該證據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影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需要其他相關證據進行證據補強。

五、提高形成證據的能力

施工企業在注重工程資料積累的同時,還應注意每份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以及所具有證明力的大小。例如對於同樣一份工期延期協議,有的協議為“××工程竣工時間×年×月×日”,下附甲方蓋章;而另一份協議則為“××工程雙方協商同意工期延期至×年×月×日竣工”或“應甲方要求,竣工日期延至×年×月×日”。第一份協議顯然僅能證明工程的實際竣工時間,發包人仍有權追究承包人的工期延誤賠償責任;而第二份協議則說明了承包人不承擔相關的工期延長責任,只要承包人在順延後的竣工日期前完工,即不承擔相關的工期延誤賠償責任。

《會議紀要》的內容反映了施工過程的實際進展情況,其上有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三方的簽字,故每份會議紀要實質上相當於一份協議,在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特別是對於索賠事件的處理。施工企業應對監理單位整理的《會議紀要》認真逐條的審閱、修改及謹慎簽字,並應努力將甲供貨物延遲供貨、指定分包工程滯後等情況儘可能的載入《會議紀要》中,以作為日後索賠或反索賠的依據。

六、恰當運用訴訟技巧

提請訴訟或者仲裁後,施工企業應恰當地運用訴訟技巧。例如通過使用錄音公證而證明施工中籤字人的身份及相關的施工決議事項等;適時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房產、凍結賬號等措施而保證將來判決的執行;運用《合同法》第286條款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向法院申請確認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恰當的運用公證,郵寄送達等保全公證手段而對《催款函》等進行證據保全以防止喪失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因為工程建設涉及的人員多、金額大、所以不管是承包方還是發包方,都應該掌握建築工程合同執行時注意事項。其實,建築工程合同執行過程就是建築工程施工過程。承包方要規範施工、掌握結算主動權,要還做好工程資料整理,形成有效證據,以便今後發生糾紛事件時,能夠維護自身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