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財產保全擔保公司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擔保公司開展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業務管理辦法指導意見》
第五條 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取得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證書及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證書或者批覆(中小企業局、建設廳、司法局、金融辦等);
2、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不含)的總分機構,且代償機制健全;
3、擁有兩年以上持續經營記錄,申請訴訟保全擔保資格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
4、自有資金在銀行存款(含存出保證金)每月餘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不含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存入保證金),按規定足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架構,已建立嚴格的擔保評估制度,業務操作流程規範,風險控制能力較強,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6、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時向本院提供財務報表、開展擔保業務情況統計表等相關資料;
7、擔保機構股東出具承諾對訴訟保全擔保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願意承擔法院指定的無償擔保義務;
9、願意按法院要求開立保證金賬戶,存入規定數額的保證金,並承諾如因承擔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或其他原因而被扣劃保證金時,及時補足。
10、機構裡有3人以上獲得律師資格證書的從業者及3人以上的行業從業資格證書。
二、常見財產保全擔保的型別
(一)合同糾紛中的保全擔保
1、買賣、租賃、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合同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房產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建築工程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4、經濟合同履約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5、證券、基金、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二)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保全擔保
1、離婚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遺產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保全擔保。
(三)侵權案件中的保全擔保
1、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侵犯財產權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4、環境汙染侵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5、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保全擔保
1、先行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時候,若是提出了訴訟保全的請求,那麼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的,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