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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演算法應該怎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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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演算法應該怎樣計算

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演算法應該怎樣計算

一般而言,週六週日通常是休息日,在雙休日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2倍的加班工資。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勞動者,他們的休息日並非固定在週六週日,也有可能每週2個休息日是不連在一起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定節假日,尤其是長假中的工作時間尤其需要注意。雖然這次中秋、國慶長假的加班費計算已經明確,如果勞動者在長假的前4天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後4天加班且單位不安排補休的,則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但這個計算方法對於上述所說的休息日不固定的勞動者而言,並不完全適用,如果根據正常排班表,後4天是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日,則只需按照正常的日工資支付工資。當然,前4日因為屬於法定節假日,不論是否屬於正常工作日,都應當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

二、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加班費

一般而言,值班的勞動者不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也沒有具體的生產經營任務,相比加班而言,值班的工作量要小,有事則忙,無事則閒,甚至在保證正常秩序的情況下還可以休息。由於值班的時間長短和報酬等問題,法律和規章均無明文規定,是否需要值班、值班時間的長短及報酬支付問題,在實踐中通常由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加以規範,而值班人員的報酬(通常會被稱為值班費、值班津貼等)標準要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和加班情況下的勞動報酬,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對值班與加班的爭議一直比較大。為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安排法定節假日值班時,能事先向勞動者闡明值班的內容、時間、要求以及值班報酬等,避免事後不必要的爭議。由此可見,並非所有的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勞動者都能獲得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到公司值班,而值班的內容則是勞動者工作的延續,或者安排具體的生產經營任務給勞動者,這樣所謂的值班就應當確認為加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為了鼓勵大家在節假日出遊,節日消費市場,法定節假日通常與換班調休聯絡在一起,也就形成了我們現在所稱的長假。並不是在長假期間工作都應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而是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才支付3倍工資。目前我國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1月1日元旦當日、大年三十至年八年級、清明節當日、5月1日勞動節當日、端午節當日、中秋節當日以及10月1日至3日國慶節,共11天。而像這次長假,由於後4天是換班調休的,也就是說,後4天是等同於平時的休息日,如果在這4天內安排加班的,在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需要節假日加班的,應積極的說明這類加班時間。按照法律規定支付這類勞動者的加班工資,一旦不予支付的,相關的勞動者可以到我國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處罰這類違法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