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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貸款北京設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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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性擔保貸款北京設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融資性擔保貸款北京設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市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在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在京設立再擔保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8億元。

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已在其他省市註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北京市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撥付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並滿足本市的相關監管要求。

在京融資性擔保公司撥付給北京市轄區以外的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金總額的60%。剩餘資本金應滿足本市相關要求。

二、在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所在區(縣)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地、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註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符合監管部門規範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申請人出具的遵守本辦法的承諾書。

(十一)市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區(縣)監管部門負責申請的受理工作。受理後將申請材料報送至市監管部門。

市監管部門應在收到區(縣)監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後20日內,完成對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審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市監管部門批准後,頒發經營許可證。

市監管部門依法需要聘請中介機構和專家進行評審的,所需時間不在本期限約束內,監管部門應將具體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不管是在北京、還是在其他省市,公民、單位若是想要設立融資擔保公司,那麼是需要滿足相應條件的。對於想要在北京申請設立此類公司的公民、單位來說,在確定自己滿足設立條件之後,需要向監管部門提交申請書、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等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