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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抵押擔保法律風險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1.16W)

現在市面上的金融機構比較多,在一些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會出現因為資金暫時不足而向這些金融機構進行貸款的情形,金融機構會要求企業用土地、房屋等資產作為貸款的抵押擔保。那企業抵押民法典律風險都有哪些?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解答。

企業抵押擔保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抵押物範圍限制的法律風險

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不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但是抵押物也是有一定的範圍限制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了可以設定抵押的財產範圍,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則進一步明確了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產範圍,兩條分別從正反面規定了抵押物的範圍限制。

如果因為抵押物不符合法定範圍的規定而造成抵押合同無效,不僅僅可能給銀行方面帶來損失,對於借款人的企業來講,也可能會因為貸款抵押無效而蒙受巨大損失,比如時間成本的浪費,資信等級的降低。因此,在提供抵押擔保時,除非你是另懷目的的,一定要對抵押物的範圍進行嚴格稽核,以防範法律風險的產生。

二、抵押手續不完備的法律風險

抵押手續不完備將直接影響融資目的的實現,甚至導致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手續不完備在企業貸款抵押中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如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經過批准才能抵押,未經批准,則抵押無效。如國務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企業的關鍵裝置、成套裝置或重要建築物。

(2)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抵押權是不轉移抵押物佔有狀態的一種物權,因此,為了滿足公示公信的原則,民法典對於抵押權的生效作了明確的規定。一些特定抵押物的抵押權只有經過抵押登記方能生效。

比如,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3)混淆登記和批准的區別。

(4)未經同意以共同共有的財產設定抵押。共有財產的抵押多見於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對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則抵押無效。

三、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風險

主要有兩種型別:

(1)超值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價值低於其擔保的債權的價值。在設定抵押時,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

需要說明的是,超值抵押並不是無效,一句法律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力。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財產清償債務。

這個規定看起來貌似受損害的只可能是銀行而非企業,但是實際上不是這樣的。銀行之間可以協調聯動機制,將相關企業騙貸或者超值抵押的行為資訊釋出到業務聯網上,達到資訊共享,防止和規避因資訊欠缺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及貸款損失的可能。這樣一來,有過“前科”的企業再想貸款就困難了。

(2)重複抵押。重複抵押是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

企業重複抵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其一,重複抵押的設定必須以抵押物價值扣除已有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後,尚有餘額為前提條件。

其二,重複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金額設定不得超出抵押物的餘額部分,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企業抵押民法典律風險的具體內容。在現實情況中,會有一些企業因為自己的利益而不顧相關的規定,將同一個財產進行多次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等,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就會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所以退款個金融機構應針對這些風險,做出合理的防範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