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及防範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2.3W)

一、簽約主體的法律風險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及防範有哪些

1.簽約主體為代理人時的法律風險

民法典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後果。但是簽約主體出現以下情況時合同主體可能就不會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

(1)簽約主體無權代理

經濟交往最常見的代理許可權產生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授權,如果簽約主體沒有經過合同主體的授權,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合同主體不對簽約主體的行為進行追認,則合同就會被認定為無效,企業則不能要求合同主體承擔責任,而大部分情況下籤約主體往往沒有能力承擔責任,這樣就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簽約主體超越代理許可權

很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不仔細審查簽約主體的被授權範圍,只關注其授權的真實性,看看有無合同主體的公章,看看有無授權,但對授權的具體內容、具體許可權卻往往視而不見。如果簽約主體超越了代理許可權,同樣面臨著合同不被合同主體認可而歸於無效的風險。

2.簽約主體為代表人時的法律風險

企業法人作為法律擬製的“人”,其意思表示最終必須通過特定的自然人來行使。而在實踐中,代表人分為法定代表人及員工代表人。有些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不強,更有甚者認為“誰籤合同,誰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淺顯認識。在未弄清簽約主體與合同主體之間的關係情況下,就稀裡糊塗的簽訂了合同,結果合同風險四伏。

(1)簽約主體為法定代表人時

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作為簽約主體代表企業對外簽訂合同的。但如果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範圍進行了限定,或公司章程不允許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合同,而公司章程屬於公眾可以獲得並知悉的內容,法定代表人超越或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對外簽約時,其效力將受到質疑,所簽訂合同就會有不被合同主體認可的風險。這種法律風險較為隱蔽,企業需要更加註意。這種法律風險防範成本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動中應當予以考慮。

(2)簽約主體為員人代表時

員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業的業務員為多。員工代表人對外簽約,必須有所在企業的授權書。實務中經常有已辭職的員工為了私利仍作為原企業代表簽約,而對方因長時間合作也不再對其授權進行審查,從而導致所籤合同可能無效,給企業帶來的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

1.合同主體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法律風險

當企業在與自然人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要審查他的個人身份情況。如果自然人為未成年人,他的行為能力是受限的,一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來行使或進追認。如果企業對自然不作審查,很有可能會導致所簽訂的合同不被法定代理人追認從而導致合同不生效的結果。如某企業在尋找企業形象代言人時,決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軍,而該人剛滿16週歲,本人同意了企業的邀請,遂簽訂了合同。後其法定代理人主張該合同無效,導致企業前期投入拍攝的廣告及其他宣傳都無法使用,給企業造成了較大損失。

2.合同主體為無權處分人或無完全處分權人時的法律風險

當合同的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物時,作為相對人的企業與之簽訂的合同就存在歸於無效的風險。《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若企業與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權利人不追認,不認可,合同就會歸於無效。當合同主體為共有人之一時,其處分權是不完全的,企業與之簽訂合同,同樣面臨著不被追認而致所簽訂合同無效的風險。

3.合同主體不適格時的法律風險

(1)合同主體不具有法定的資格。

在一些技術性要求很強的行業,從事者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才可對外進行經營活動。比如建築、醫藥等行業。如果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相對人簽訂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合同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因這些行業一般所涉數額巨大,如果風險出現,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損失將難以估算。

(2)合同主體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比如《民法典》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如果企業在與在於以上主體簽訂擔保合同時,就會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企業則不會得到任何實際性的保證,從而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4、簽約主體、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防範

為避免合同主體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對簽約主體、合同主體進行審查。對簽約主體、合同主體審查是維護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環節,也是企業最容易忽略的一個環節。大多數企業在審查合同時,只注意對合同條款的審查,卻常常忽略了對簽約主體、合同主體資格、資信的審查,這樣不利於合同最大利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