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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強拆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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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強拆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非法強拆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隨後第4條又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對於違法的徵收、徵用行為,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二、非法強拆者的行政責任。2016年12月22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指出,將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強拆違法、行政違法納入政務失信記錄並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責任人責任;不得以政府換屆、責任人更替毀約。此外,意見也強調了要“加大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失信行為的懲處和曝光力度,追究責任,懲戒到人。對社會關注度高、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政務失信易發多發領域進行重點治理。”這就表明了中央追究違法強拆者行政責任的決定與信心!
三、非法強拆者的刑事責任。2016年11月2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釋出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該意見指出:“對非法佔有、處置、毀壞財產的,不論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均依法及時追繳返還被害人,或者責令退賠”。這就意味著違法強拆的相關責任人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