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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將房屋租賃

抵押擔保 閱讀(1.63W)
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將房屋租賃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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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權與抵押權



  (1)租賃權

租賃權又稱使用收益權,即承租人依租賃合同,在租賃物交付後對租賃物享有的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佔有權的總稱。租賃權是基於租賃合同而形成的一種債權。

(2)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務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3)租賃權與抵押權關係

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後,則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無的受讓人繼續有效,這時,抵押不破除租賃。反之,如果抵押在前,出租在後,則抵押可破除租賃,即抵押權人實現抵押後,有權解除租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