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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數額合同

抵押擔保 閱讀(2.07W)
抵押擔保數額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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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必須要在抵押合同之中註明嗎

動產抵押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必須要在抵押合同之中註明,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範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範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擔保法》第82條規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依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留置權主要適用於 :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