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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質押擔保制度芻議

債務債權 閱讀(6.84K)

債權質押是指把可以轉讓的債權作為質押物品進行質押擔保,在我國,可以設質的債權僅限於合同債權。本文就債權質押整理了有關合同債權質押擔保制度芻議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合同債權質押擔保制度芻議

基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等民商事合同產生的債權即謂合同債權。此種債權一般表現為權利人請求義務人支付特定款項、交付特定財產或實施某種特定行為的權利。在國外民商事法律中,具備可轉讓性的合同債權均可以作為權利質押之標的,是保障主債權實現的一種有效手段。從市場經濟的發展來看,債權作為一種以實存利益為基礎的財產,逐漸發展為一種重要的交易物件,而且債權的交易成為投資流動化所不能缺少的條件。以債權進行質押,也是將債權用於交易的一種形式。我國法律既然承認債權可以轉讓,當然就應當承認債權可以設定質押。[1]在實踐中,以債權轉讓方式進行融資的方式較為普遍,比如銀行保理業務,其實就是銀行受讓合同債權的行為。但對於債權質押,由於缺乏法律規定和實際案例,而多為債權人怠於接受。實際上,在現代商業交易日益頻繁並得以法律程式化的前提下,公司企業的應收應付賬款、預購賒銷的商品幾乎無一例外的均以合同債權債務的方式加以體現。為加速資金週轉,縮短資金回籠週期,公司企業以其享有的合同債權設定質押擔保向銀行融資或另行進行信用交易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既可以為自己融資或其他信用交易提供擔保,滿足自己生產資金連續週轉的需要;又由於為合同債權引入了質權人,可促使合同債權之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防止呆壞賬的發生;最重要的是為主合同債權的實現提供了兩個以上的責任主體,有利於分散和分擔主債權風險。

一、合同債權質押的概念

合同債權質押是指為擔保某一債權的實現,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債權為標的向債權人設立的質押。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直接向質押的合同債權之債務人主張權利。合同債權質押與動產質押的差異在於質押標的不同,前者系基於合同產生的請求權,而後者則為有體物動產。合同債權質押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和三個債權:1.三方當事人是指質權人(債權人)、出質人(主債務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債務人(出質債權之債務人)。2.三個債權其一為主債權,是主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即主債務人)享有的請求權;其二為從債權,是質押合同中質權人對出質人享有的請求權;其三是作為質押擔保標的之債權,亦稱出質債權或出質合同債權,是在質押擔保合同中由主債權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提出作為擔保的債權,也即出質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比如,A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其對C基於租賃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債權向銀行作質押擔保。此例中,銀行對A享有貸款債權,A對C享有租金債權,以租金債權作為擔保質押於銀行,以保障銀行貸款債權的實現,即為合同債權質押。貸款債權是主債權,租金債權則為設定擔保之標的的債權,即出質債權。至於在質押合同中,銀行對A享有的請求權則是主債權之從債權。銀行是債權人和質權人,A是主債務人和出質人,C則是第三債務人。現實生活中,用合同債權,特別是基於合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質押或給付特定財產之請求權質押,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主合同債權實現的現實意義。

二、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

合同債權質押是以特定債權擔保主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擔保方式。它的法律效力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效力範圍;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對各方當事人的效力。

(一)被擔保主債權的範圍

對於被擔保主債權的效力範圍,各國立法規定大體相當,即除債權本金外,還包括由此產生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包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等從債權。質權人可就出質合同債權優先受償前述主債權和各項費用。出質債權金額超過質押擔保範圍的部分,質權實現後,質權人應退還出質人;不足部分,質權人可向主債務人追償。當然,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在上述質押擔保的範圍內進行選擇。

(二)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

合同債權質押產生的質權系以質權人基於擔保目的而對出質債權之交換價值排他性支配的權利。這主要體現在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受到不得實施侵害出質債權之行為的約束。

1.對出質人的約束力

(1)對出質人的約束及界限

合同債權設質後,出質人不得取得、轉讓、免除或放棄出質債權;不得就出質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清償期限的延長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變更出質債權的內容,損害質權人的利益,但經質權人許可者例外。如此約束出質人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質權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損及質權人利益時,對出質人約束應趨於緩和。

(2)出質人對第三債務人的催告義務

出質人在質權存續期間不得向第三債務人單獨請求給付,但這很容易導致出質債權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喪失勝訴權。所以,為延續訴訟時效,保全出質債權,出質人應當採取中斷訴訟時效的的措施。由於出質債權之特殊性,這類措施以出質人向第三債務人及時催告為宜。

2.對第三債務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債務人是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合同債權質押對第三債務人的約束表現在:

(1)對第三債務人清償行為的約束

第三債務人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為承諾後,對出質人不得單獨為清償行為。其應向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清償,或經出質人與質權人一方同意後方可向他方單獨清償。

(2)對第三債務人抵銷行為的約束

第三債務人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為承諾後,如取得對出質人享有的債權,不得主張以該項債權抵銷出質債權。如第三債務人對出質人享有的債權是在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做出承諾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質權人,亦不得抵銷;但在已明確告知質權人的情況下,可視為質權人自願放棄對第三債務人的約束,第三債務人可主張抵銷。後果由質權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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