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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目的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22W)

一、醫療糾紛處理目的

醫療糾紛處理目的是什麼?

1、根據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及醫療過程中產生的醫患間具體糾紛情況,通過和解、調解、訴訟等方式最終做出的對當事人雙方能接受或必須接受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法律文書或解決辦法並最終達到解紛止爭,正確調整醫患關係的目的。

2、醫療糾紛解決途徑:

(1)醫患雙方本著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鑑定或醫療事故鑑定,並依據鑑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1、協商。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調解(第三方支援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

三、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下,對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援。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範圍產生影響。

2、推定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並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採取“舉證責任倒置”,但採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