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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法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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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是當今下在糾紛問題中較為常見也是最為複雜的,因為醫療糾紛涉及的賠償金額及社會影響力都比較大,醫鬧往往就是因為醫療糾紛問題處理不當而產生的嚴重後果,那麼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法規定是什麼?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說明。

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法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糾紛,保護患者和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預防醫療糾紛,保障醫療安全,進一步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更好地體現我院院科兩級負責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檔案、《衛生信訪工作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糾紛是指狹義的醫療糾紛,指醫療民事糾紛,即醫療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 醫療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醫療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 醫療侵權糾紛是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本規定所稱的醫療糾紛涵蓋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

第三條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預防、報告與管理

第四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熟知並貫徹落實醫院和科室各項規章制度,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相關執業培訓。

第五條 切實加強病歷管理工作。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山東省醫療護理文書書寫規範》、《山東省中醫醫療護理文書書寫規範》和醫院相關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各科室由科主任及科室醫療質量管理小組嚴格主動落實相關管理工作。按照醫院規定影印或複製病歷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出現遺失或搶奪病歷資料情況及時上報醫務部和保衛科。

第六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七條 醫務部醫療安全管理科是醫院負責處理醫療糾紛的行政部門,負責醫療糾紛的接待、記錄、調查、處理、鑑定、訴訟等工作,並提供諮詢服務,相關科室主任要協助醫療安全管理科全程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按規定屬於醫患協調辦公室介入處理的醫療糾紛,由醫療安全管理科協助醫患協調辦公室進行醫療糾紛的相關工作,並對醫患協調辦公室醫療糾紛處理的過程和結果進行指導、監督和核實。

第八條 實行醫療糾紛預警機制,發現醫療糾紛隱患要立即上報,並切實落實科主任負責制。 臨床醫技各科室一旦發生或有可能發生醫療糾紛時,醫務人員要高度重視,以積極的態度妥善處理,同時在第一時間報告科主任,並協助科主任做好處理工作。科主任要在瞭解事實的基礎上,必要時匯同科護士長和主管醫務人員組成醫療糾紛處理小組,負責向病人及其家屬作好解釋、勸說工作,儘可能化解醫療糾紛。任何醫務人員無科主任授權,不得隨意進行定性評論或以科室名義做出處理決定。對未能化解的醫療糾紛,要及時上報醫務部醫療安全管理科,醫療安全管理科及時通知醫患協調辦公室,在第一時間進入現場。重大醫療糾紛由醫療安全管理科彙報分管副院長、院長,組織全院相關科室協調處理。

第九條 需要封存病歷資料或藥物、血液等,或患者死亡後屍體的處置,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式

第十條醫療糾紛的接待和登記。對科室彙報或患者直接來信來訪的醫療糾紛,醫療安全管理科協助醫患協調辦公室負責做好接待和登記工作。登記主要內容應包括:接待登記的時間,患者的一般情況及診療經過、所反映的問題和主要要求等。

第十一條 對下列所反映的事項應當及時向來訪人說明情況,告知來訪人相關處理規定和有關解決渠道:

(1)患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有效時效期即1年,向醫院提出醫療糾紛爭議處理申請的。

(2)已經書面協議解決的。

(3)對已經或者依法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以上情況醫療安全管理科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醫療糾紛的調查。醫療安全管理科協助醫患協調辦公室及時通知醫療糾紛發生科室,由科主任負責提供病人情況、治療經過、處理意見及前述事項的舉證材料等有關書面材料,必要時醫療安全管理科協助醫患協調辦公室實地調查當事人和查閱病歷資料。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緊急情況時要隨時展開調查。

第十三條 醫療糾紛的處理。

(1)較小的糾紛一般應在科內解決,最後將處理情況彙報醫療安全管理科。

(2)能直接定性的醫療糾紛,醫療安全管理科協助醫患協調辦公室負責處理。對不能直接定性的醫療糾紛,應召開醫院學術委員會討論,根據醫院學術委員會討論意見和院領導研究決定,做出協調處理、申請鑑定或法院起訴的處理決定。

(3)醫療安全管理科協助醫患協調辦公室負責處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司法鑑定和法院訴訟相關工作。需要科主任及當事人參加或提供書面材料和舉證材料的,科主任及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四條 對有可能引發惡性醫療糾紛者,知情人員要及時報告保衛科、醫患協調辦公室,必要時可直接報110,醫療安全管理科協助醫患協調辦公室隨時記錄,並做好協調處理準備工作,時刻準備處理突發事件。

第十五條 保衛科及安保人員接到醫務部出現醫療糾紛需要保衛人員配合的通知後,即刻到達現場,做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保衛工作。重大惡性醫療糾紛時,保衛科長必須親自帶隊參與處理。保衛科、醫患協調辦公室平時要加強與公安部門的聯絡,一旦出現惡性糾紛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請公安部門配合處理。

第十六條 醫療糾紛處理結果的彙報和反饋。協商處理的,醫療安全管理科和醫患協調辦公室負責將處理結果彙報分管副院長、院長,經研究批准後辦理協議簽字手續,一切賠償必須由院長簽字,院長不在時應電話請示後委託其他院領導代簽。簽字後,醫療安全管理科通知當事科室、財務部及相關部門,按本規定第四章進行處罰;已辦理責任保險時,按與保險公司協議上報處理。

第四章 醫療糾紛處罰規定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責任心不強,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遺失病歷、銷燬證據,隱瞞不報,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或損失的,給予批評教育、扣發工資獎金、賠償醫院損失、停職檢查、延緩晉職晉級、高職低聘、解聘等處罰;對造謠生事、阻撓醫療糾紛調查處理、捏造誹謗者,一經查實將從嚴處理,個別嚴重者開除公職,觸犯法律法規的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和科主任拒不配合醫院調查者,當事人負責賠償醫院一切經濟損失,並酌情扣發科主任1-3個月獎金。

第十九條 未經醫院允許私自外出會診發生醫療糾紛的,按《醫院院外會診管理規定》處理,醫院不負責處理,由當事人承擔全部經濟賠償及其他法律責任,並視情節對當事人進行經濟處罰、高職低聘、解聘或開除公職。

第二十條 醫院將根據糾紛的處理結果對所在科室、科室主任及當事人給予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1)一類風險科室:指以前已辦理醫療責任保險的科室。按賠償金額的50%計算分攤數額,由個人、科室、醫院按2:4:4比例分擔,即個人承擔20%、科室40%、醫院40% 。其中,科室承擔部分扣科室獎金,護理按一定比例承擔,個人承擔部分扣個人獎金。

(2)二類風險科室:指以前未辦理醫療責任保險的科室。賠償費全額由個人、科室、醫院按2:4:4比例分擔,即個人承擔20%、科室40%、醫院40% 。其中,科室承擔部分的50%計入科室支出,另50%扣科室獎金,護理按一定比例承擔,個人承擔部分扣個人獎金。

(3)個人承擔的部分,當事人明確的由當事人承擔,不能明確當事人的由科室承擔,數額較大的經批准可逐月扣除。

(4)牽涉兩個或兩個以上科室或責任不能明確的,由相關科室平均承擔,複雜情況由醫務部組織學術委員會成員研究確定。

(5)因醫療糾紛減免費用與賠償金額合併計算。

(6)非醫療原因造成的糾紛賠償,科室、醫院按2:8承擔,即科室承擔20%,醫院承擔80%。

(7)賠償金額萬元以上的扣科主任(正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當月崗位津貼。

第二十一條 賠償數額一次15萬元以上的按15萬元計算,同時對醫療糾紛所在科室、科室主任及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1)一次賠償15-20萬元的,取消評選各類先進科室稱號的資格,當事人不能被評為先進個人,年底考核不能進入優秀檔次。

(2)一次賠償20-30萬元的,當事人延緩晉升資格1年,其餘處罰同第1款規定。

(3)一次賠償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當事人停職6個月,科室主任不能被評為先進個人,年底考核不能進入優秀檔次,其餘同第2款規定。

(4)一次賠償50萬元以上的,當事人解聘或開除公職,科室主任不能被評為先進個人,年底考核不能進入優秀檔次,其餘同第2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二級或一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的,視情形參照第二十一條第1至3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釋出之日起執行,《關於醫療糾紛處理的規定》(泰市醫院發〔2004〕14號)同時廢除,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此前發生的醫療糾紛賠償仍按以前規定處理。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法規定是什麼的問題答案,大致是醫療糾紛的預防、報告以及管理和處理程式和處罰規定。當產生糾紛時還是需要理智對待,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和平的協商解決,如果雙方意見達不到統一的話可以再向相關部門申請調解,最後都解決不了就可以先法院提出訴訟,切忌採取不理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