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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不能鑑定醫療事故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5.97K)

一、法醫不能鑑定醫療事故嗎?

法醫不能鑑定醫療事故嗎?

法醫能鑑定醫療事故,因法醫在接到醫學會送來的鑑定材料後,首先要做的是:查明爭議事實。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過程中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要做出正確的鑑定結論,就必須建立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查不清事實,就分不清責任,明不了是與非,責任分不清,就無法處理醫療事故。事實清楚了,責任也就好確定了。毋庸置疑,查明爭議事實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首要任務,是基礎,是前提,是法醫介入鑑定活動的重要環節。要能使人相信鑑定結論的客觀性和正確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做:

一是查有沒有損害事實。患者是否出現了人身受到損害的事實,這種人身損害應當是客觀存在的,是能夠通過人們的感官或者科學技術確定的;

二是查損害事實與作為當事人一方的醫療機構的關係,患者發生的人身損害是不是在本醫療機構發生的。是不是涉及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個人;

三是查損害事實是不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造成的。如患者在住院期間私自回家,在家中不慎滑倒摔傷,這就不屬於醫療鑑定的範圍;四是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如何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是否盡到告知義務,所提供的服務和應盡的告知義務不到位是不是導致患者發生人身損害(死亡)的原因;五是查患者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有沒有責任。有什麼責任。

其次是做審查與調查工作。審查與調查不僅是專家鑑定組查明醫療事故事實的方法,也是應遵循的必經程式,法醫由其不能疏忽。在審查時著重對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關聯性、合法性檢查與核對。審查患方提交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內容是否完整,醫方保管的原始病歷資料與患方影印的病歷資料是否一致,所提供的尸解報告是否真實,各項檢驗報告是否完備以及其他相關證據的可信性。

審查醫療機構提交的材料,如申請書、答辯書、材料、病歷資料以外的專項檢驗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是否齊全。

調查的目的主要是為查明事實,在鑑定過程中就有關的問題向醫患雙方進行詢問、瞭解,並對醫患雙方的陳述及答辯進行核實,在必要時,對雙方有爭議的焦點進行對質,儘可能弄清醫療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以彌補在陳述和辯解過程中的遺漏。協助專家鑑定組全面,細微的查清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各自的想法和理由,同時可以對那些靜態證據進行核實,予以印證,有利於查明的事實。

二、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作用是什麼?

1、醫學科學是一門專業性、技術性、複雜性很強的工作,疾病發生的原因、機理、診斷的正確性、治療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過失,過失與結果的因果關係等等,不要說非醫療衛生人員不可能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是醫療衛生人員只要不是同一醫學專業也很難作出判斷。為了真正體現和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除醫學專家受聘進入專家庫,法醫也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並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出於法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在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的緊急情況下,需要我們法醫同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履行職責和義務,進行判斷和總結,通過鑑定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及造成的損害。

2、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具有特殊意義:首先,法醫學研究的領域和方法,儘管與臨床醫學明顯不同,但是就其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而言,兩者都有相通和近似之處。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充分發揮法醫學、尤其是法醫病理學,法醫毒化學、法醫臨床學等專業特點,有助於增加鑑定結論的準確性;再者,法醫特有的社會身份,使其遊離於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之外,比醫學專家更超脫些,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鑑定結論更具有公正性。

3、新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要求專家庫有法醫專業,改變了傳統的醫療鑑定工作中臨床專家一統天下的格局,鑑定工作的全過程也滲透了法律意識。由於法醫的職業特點以及和醫患雙方在利益上相遠,切無任何利害關係,它解決問題的視覺,切入點不一樣,完全是站在中立和公正的立場上,根據法律、法規和事實,實事求是的做出結論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鑑定方面的問題,是需要具備專業的人員才能夠參與到進行過程當中的,比如說法律是可以參與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活動當中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作出的規定,當然了,這也是需要依據患者或者是醫療機構提出書面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