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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能否鑑定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34W)

不能,首先,醫療糾紛涉及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是否要追究當事人和醫療機構的有關責任,給醫療糾紛的受害者以法律救濟,還須依賴於對醫療糾紛的定性和其他具體情節,鑑定無疑對糾紛的定性起關鍵的作用。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的定性可通過醫患雙方的共同認定、衛生行政部門的認定、醫學會組織鑑定三種途徑。

法醫鑑定能否鑑定醫療事故?

根據規定,司法鑑定分為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聲像資料類鑑定和其他類鑑定,從事這些鑑定活動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必須在履行法定手續後,方可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不少業內人士認為,由於醫療糾紛的定性涉及人身損害的內容,醫學會及專家庫專家由於未經過“登記、名冊編制、公告”等法定程式而無權組織和進行鑑定。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形式、鑑定人員選任、鑑定程式、鑑定方法以及鑑定內容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就目前情況看,前兩種認定醫療事故的途徑在實踐中應用得比較少,醫療糾紛的定性主要是通過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來完成。由於醫療糾紛大多屬於民事糾紛且主要通過醫患雙方協商即非訴訟途徑解決。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一般來說,法醫示弱來進行鑑定,石廈一建的,而涉及到醫療糾紛是屬於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之中涉及到醫療糾紛問題,還是需要專門的醫療事故診斷部門來進行確定該項醫療行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如果屬於醫療事故,那麼相關醫院則需要對此次案件的受害者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