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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達的送達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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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法律文書,可能需要及時的送達給當事人,如今一般都是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但有些時候可能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不方便通過郵寄方式來送達,就有可能涉及到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其他的送達方式。那究竟什麼是留置送達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留置送達的送達要求有哪些

一、什麼是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或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通過見證人見證,把訴訟或法律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適用留置送達必須受送達人有拒絕接收送達文書的行為,需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將訴訟或法律文書留置送達人的住所,送達人、見證人須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這些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實現,使留置送達形同虛設。

1、留置送達的法定要件難以實現。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在實踐中,送達人邀請不具備任何強制力,受送達人的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無法定義務接受邀請,其配合協作程度完全取決於對方自由,對拒不配合的,送達人無權干涉,即使到場見證,也無法法定義務簽名或者蓋章。

2、留置送達不利於當事人的隱私保密。隱私是指當事人不願公開的祕密,在許多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把訴訟行為、裁判結果等視作隱私,不願意被他人知曉。而留置送達,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同時難免有鄰居或者他人圍觀,甚至瞭解到一些情況或者不甚瞭解而對外傳播非正常資訊,這是留置送達中當事人,特別是企業和其他組織最為反感的。

3、留置送達邀請見證人難。實施留置送達時,根據法律規定,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但是,一個地區的基層組織很多,而送達人對可能涉及到的有關基層組織無法確定,辦公場所不熟悉,或者受送達人住所距基層組織的辦公場所較遠,尋找需花費大量時間,並且基層組織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時派代表見證,而必須重新約定留置送達時間,或者由於某種原因不願派代表見證而藉故推辭。特別是,有的基層組織自身不具有威信,有的工作很渙散,害怕當見證人,也怕當事人報復。所以,邀請見證人十分困難。

4、留置送達容易激化矛盾。對人民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有些被告當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屬法律意識淡薄,不瞭解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性質,又不聽送達人員解釋,認為收到訴訟文書,就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加之邀請了見證人後給他們造成了不良影響為由不配合。這樣,形成當事人之間以及對法院的矛盾,被告往往認為原告給法院辦案人員給了多少好處等等惡言傷害辦案人員。例如,我院在送達廖繼芬訴許福祥離婚一案時,被告許福祥就認為我們送達人員接受了原告廖繼芬的好處,不聽解釋,惡言傷害。這時,我們邀請到當地村幹部作見證人,村幹部也不敢在送達回執上簽字,也怕激化矛盾。

5、留置送達效率相對較低。送達一份文書時,遇到有牴觸情緒的當事人,送達人員往往要做很多解釋工作,有的時間長達1個至2個小時以上。加之,受送達人有住所但無人,有成年家屬但是否同住難以確定,見證人能否及時配合等問題嚴重地影響著留置送達的效率,而且法律的威嚴也蕩然無存。

二、留置送達的送達要求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 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雖然規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可以採取留置方式,但實際在適用這種送達方式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限制,不能一開始就採取留置方式送達。一般是在受送達人拒絕接收文書或者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面簽字、蓋章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