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醫療事故證據怎麼找法定有效?
醫療事故發生後,可以收集作為法定有效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1、拍照取證,儲存原始證據,如反映事故情形的照片、錄音錄影等。
2、收集病歷卡,病史治療記錄,保留就醫過程資料。
3、調取醫院電子視訊錄音錄影。
4、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獲取鑑定報告。
5、詢問證人,獲取證人證言。
6、封存病例。
二、收集醫療事故的注意事項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收集醫療事故證據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1、應當儘早對病歷進行封存;
2、應當及時進行屍檢以查明發生事故原因;
3、儘量留心收集證人證言;
4、盡力蒐集其他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法定有效證據包括病歷檔案、就診記錄、鑑定報告、證人證言以及視聽資料、用藥殘液、患者切除組織甚至是死者屍體,醫患雙方應當積極配合法院證據調查提取,如果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