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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盜竊數額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5W)
共同盜竊數額認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犯罪團伙及犯罪集團等。盜竊罪中,如果是多人形成固定等犯罪團伙或者犯罪集團的,犯罪數額的認定是一個需要區別對待的問題。
篇幅所限,這裡僅分析一般共同盜竊中的數額認定問題。
在一般共同盜竊中,認定數額需要區分主從犯,對共同盜竊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這種主犯應當依照盜竊犯罪總額來認定。首要分子在集團中處於預謀和組織領導的作用,所以對於他們計劃範圍內的數額必須負全部責任。
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匯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但應該以定罪的數額為前提,適當參考其個人所得贓款數額較為科學合理。因為共同犯罪中從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領導下進行,其社會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們承擔刑事責任也應比主犯小,而這種“作用”通常都是通過“數額”表現,所以考察其所得數額是合理的。在處理從犯犯罪數額的問題上要將定罪數額和個人所得贓款數額全面綜合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