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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病員該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35W)

醫療事故無論是病人還是醫生都不願意發生的事,但是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醫院不積極處理醫療事故或者不承認自身存在責任,患者應該選擇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發生醫療事故病員該如何處理?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做解答。

發生醫療事故病員該如何處理?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知識

1、疑是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因的,應在病人死亡48小時內由醫患雙方共同或其中任一方提請屍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立即委託司法機關組織實施屍體解剖,並由司法機關出據屍檢報告書。醫患雙方中任一方拖廷時間或拒絕屍檢,影響對死因制定的,由拖延或拒絕方負責。

2、醫療事件發生後,醫患雙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出書面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由申請方繳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費。對死因不明、有一方拖延或拒絕屍檢者,可拒絕受理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3、醫療事件發生後,原則上由醫療單位與病家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先行協商處理,協商處理達成協議、共識則此案件到此結案。

4、醫患雙方協商無效時,任何一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5、醫療事故鑑定自提交鑑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發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6、醫患雙方任一方起訴到法院,衛生行政部門中止受理。

7、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發出後,醫患雙方有一方不服,應在15日內再次申請重新鑑定(即複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8、非法行醫的“醫療單位”發生疑似“醫療事故”的,不在本公示內。

綜上所述,發生醫療糾紛後,病員有權在發生醫療事故發生之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什麼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