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1、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死亡。
2、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5、二級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7、三級甲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8、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9、三級丙等醫療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10、三級丁等醫療事故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11、三級戊等醫療事故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我國的醫療事故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格的規制的一種民事糾紛的型別,因為醫療事故不僅僅是侵害了我國的患者的人身權益以及財產權益,也是會對我國的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的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