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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責任事故罪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88W)

一、重大醫療責任事故

重大醫療責任事故罪有哪些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後果等。據此,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有違法醫療行為即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的行為;

3、有主觀過失;

4、造成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

5、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關於重大醫療責任事故罪行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12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犯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Σ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失犯罪與犯罪過失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   

由於過失與故意具有相同點,故過失得以成為罪過的一種形式;又由於過失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首先,過失犯罪都要求發生Σ害結果;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Σ害結果。其次,刑法規定,過失行為,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表明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再次,刑法對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例如,放火罪的最高刑為死刑,而失火罪的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是犯罪的另一罪過形式。由於故意與過失均統一於罪過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處:故意與過失都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都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反映,都說明行為人對社會關係的保護所持的背反態度。當然,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具體內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將醫療事故犯罪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

我們一定要避免這種重大醫療事故的發生,希望醫生在就醫時能夠仔細,避免過失避免造成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對於重大醫療責任事故的罪行,要嚴加懲罰。